專家建議,台商為了享受ECFA關稅優惠,從台灣直接運輸貨物到中國大陸時,儘量選擇直航班次,即使必須經過第三地,也要用轉運方式報關,且必須出具第三地海關證明文件。

 

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貨物貿易早期收穫一日開始實施,中國海關總署去年十二月廿九日發布的「ECFA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證管理辦法」同日實施。

 

昆山漢邦企業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李仁祥今天告訴中央社,依據上述辦法,台商利用ECFA享受稅率優惠,必須注意要符合從台灣直接運輸貨物到大陸的相關條件。

 

李仁祥說,對於非直接運輸的貨物,在貨物申報進口時,應提交中轉方海關出具的證明檔案和進口方海關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

 

他說,貿易商為了享受ECFA關稅優惠,減少不必要的麻煩與不能享受優惠稅率的風險,台商原來習慣透過OBU(境外金融中心)的公司交易或在第三地(香港)換單的作業模式,需要轉換新思維。

 

李仁祥說,台商要將貨物進口到大陸時,海關要檢查賣方進口報關使用的發票和裝箱單,過去台商透過OBU公司交易方式,進口報關使用的發票和裝箱單是由境外公司開立。

 

他說,但是現在以ECFA的精神來說,這樣做法是不正確的,ECFA相關規定是要台灣的公司直接開立進口報關使用的發票,而不是由境外公司開立。

 

李仁祥說,台商儘量選擇直航班次,即使必須經過第三地,也要用轉運方式報關,而不要用第三地(香港)換運輸提單的方式處理。(在第三地換單是指過去台商採用三角貿易,由台灣公司開立運輸提單給境外公司,境外公司在香港換單。)

 

他說,以前台商習慣透過境外公司操作,提單貨物所有權屬於境外公司,但是依照ECFA的精神,提單貨物所有權的賣方屬於台灣公司。

 

李仁祥說,在相應報關文件上要體現台灣公司直接和大陸公司交易,不要被中國的海關看出有與第三方交易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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