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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小額貿易報關法律依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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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進口零關稅台灣農產品於兩岸三通後快速增長,並在2005年8月從大陸海關的14條「綠色通道」分別登陸華南的福州、廈門、廣州、深圳、拱北、南京;華中的上海、杭州、寧波;及華北的北京、天津、瀋陽、大連、青島擴展駐足於全大陸。

   隨著2008年開放了大陸人士來台觀光後,台灣寶島的美麗不再僅止於大陸居民教科書中,或其巷弄胡同裡耆老們所傳述的記憶影像,台灣的美景、阿里山茶、蓮霧…等體驗,不但滿足了陸客對台灣的憧憬,同時開展了陸客眼、耳、鼻、舌、身全面性的感官嶄新體驗。陸客返家後對台灣行的眷戀,延燒於茶餘飯後的言談間,這樣久久不已的「鮮」,帶動了台灣的各類農產品在大陸聲名遠颺,從近日「虱目魚」沸沸揚揚改名為「狀元魚」成為新聞焦點,即可窺得台灣農產品於大陸內需產品中火紅受寵之端倪。

   這股風潮,就如同台灣農產品在人民幣市場上「耕植」前「荷鋤翻土」的態勢,接下來,台灣農產品能再以甚麼樣的方式在人民幣市場上耕植與收成呢?行前籌謀又該如何審慎評估風險,以期穩步跨足而行呢?本文將概述台灣農(居)民設立『個體工商戶』模式的相關實務要項,供台商鄉親以為相關規劃之卓參。

台灣農(居)民可以在大陸成為『個體戶』嗎?

   按2011年11月1日起大陸實行的「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7條相關規定:「台灣地區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據此明文開放了台灣居民的身分能於全大陸地區以台商個體戶開展營商。究竟什麼是「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俗稱為『個體戶』,在大陸是指以個人財產或者家庭財產作為經營資本,依法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進行登記註冊,是一個特定的登記類型,實質上屬於無限公司。

   按大陸相關管理當局的定義,「個體工商戶」有個人經營、家庭經營與個人合夥經營三種組織模式,是在法定範圍內從事非農業經營活動的個體經營者。另外在僱工人數上及經營廠所面積都有規範。

   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零售業和餐飲業,不包括特許經營。臺灣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組成形式僅限於個人經營。其從業人員不超過8人,經營場所的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自2012年4月1日起,從業人員不超過10人,經營場所的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故換言之,個體工商戶若僱工超過10人,就要改登記為私營企業或外資企業,所適用的法律也不同。

台商申辦台資企業和申辦個體工商的區別

1、登記的法律地位不同
   台資企業登記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外資法等有關的法律法規。申辦台資企業,其投資專案和合同、章程需要報經國家的審批部門和地方政府審批通過後,才能進行登記,台資企業是具有完全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個體工商戶登記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和「城鄉個體工商戶暫行條例」,申辦個體戶由經營所在地縣、市、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直接予以登記,無須經過外資主管部門審批,登記手續相對簡便。故個體工商戶不算是一個經營實體。

2、設立資本條件不同
   台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有最低限額,實繳時還需要驗資,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要符合大陸的相關規定。
   個體工商戶登記的資金數額沒有最低限額,可以由一個自然人出資設立,也可由家庭共同出資設立,由申請人申報,不驗資,設立門檻比較低。

3、財產承擔責任的範圍不同
   台資企業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投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個體戶根據大陸「民法通則」和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是不具備法人資格,對所負擔的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即不以投入經營的財產為限,應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來承擔責任。

台灣農(居)民申辦個體工商戶的相關法源

   大陸2012年1月1日起開放北京、上海、廣東、四川、重慶等9省市讓台灣居民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開放的行業為餐飲及零售業。

   另外,根據2007年11月16日大陸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台灣農民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相關規定,台灣農民可以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台灣農民可以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種植業、飼養業、養殖業、農產品及農副產品加工業、農產品等自產產品零售業(不包括煙草零售和特許經營)、農產品和農業技術進出口、農業科技交流和推廣。台灣農民若擬於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和台灣農民創業園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者,可直接向經營所在地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提出申請。規定中並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為台灣農民申辦工商開設(綠色通道),提供申請、受理、審批一站式服務,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准予登記,頒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以台灣農民在大陸申辦個體戶的作業流程要項

1、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登記
(1)應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農民身分證明文件或由申請人委託的有關證明如下:
  1)台灣居民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2)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旅行證原件及複印件;
  3)台灣農民身份有關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包括:加入台灣農業組織證明或台灣農民健康保險證明或台灣農民老年津貼證明等。
(2)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登記申請書;
(3)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明:
在登記機關已預先核准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的,應當提交《個體工商戶(台灣農民)字號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開業登記申請書(《個體工商戶(台灣農民)設立登記申請書》);
(2)從業人員證明;相片一張;
(3)經營場所證明。店面場地證明文件(房產證或者土地證影本);租賃合同原件和影本;(4)個人合夥經營的合夥協議書;
(5)家庭經營的家庭人員的關係證明;
(6)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7)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有關專項證明。

3、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去地稅、國稅部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證》:一般需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租賃合同原件和影本,經營者身份證、護照原件和影本。
稅務機關按規定須於自受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取得稅務登記證後,接著進行用於公司轉帳之基本戶頭的設立,如此才能開始按章納稅。

在大陸的台灣個體戶所涉及的稅務及管理要項

   一、 實務上稅務主管機關通常對個體工商戶多採定期定額的辦法來執行。換句話說,通常會按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範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或所得額進行核定,並以此為計稅依據核定該個體戶每個月應繳納稅款的額度,就是採「以票控稅」的形式做核定徵收。

   另外個體工商業戶以設置簡易帳為建帳標準,按照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實施查帳徵收。實行查帳徵收的,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計算。

   台灣農民個體戶所涉及繳納的稅種一般有:向國稅部門申報繳納3%的增值稅(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稅);向地稅局申報繳納增值稅、7%城建稅和3%教育費附加(如果月銷售收入在人民幣2萬元以下的,免徵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個人所得稅適用「個人所得稅法」,按照所得數字繳交5%至35%不等的個人所得稅。

   另外,個體戶開立發票以一本為限;每月份只能開到核定的月銷售額,超出部分則按超出額3%再納稅。

   對於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等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銷售上述農產品為主的個體工商戶,其增值稅起徵點一律確定為月銷售額二萬元人民幣;按次(日)納稅的,起徵點一律確定為每次(日)銷售額五百元人民幣。個人所得稅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在實務上目前對於個體戶普遍採行附徵的辦法,附徵率一般在1-3%之間,通常會在2%左右。

   二、 工商管理局是負責管理是否超範圍經營、是否異地經營、是否為偽劣商品的單位,每年3月1日開始年檢,一次不檢就會受註銷處分。

(本文作者蔡卓勳現為TSAI & TEAM企業經營顧問團隊總顧問、台商張老師)

註1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稅銷售額×附徵率
註2從2008年1月1日起,從事農產品初加工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的企業免徵企所稅,但對精深加工項目並無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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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對台小額貿易管理辦法】對台小額貿易有關監管規定

1.  只能由台灣地區居民同我關區內經省外經貿批准的對台小額貿易專營公司進行。

2.  只准我關區經外經貿委批准的指定口岸進行。

3.  每船、每航次進出口限額為10萬美元。

4.  進口物僅限於原產地為台灣的貨物。

5.  只能適用100噸以下(含100噸)的台灣船隻。

6.  進出口貨物視同一般貿易按『海關進出口稅則』的優惠稅率和增值稅、消費稅的規定徵稅。

對台小額貿易進出口貨物的監管(流程)

1.  申報︰進出口貨物除海關特准外應再裝卸貨物的24小時前向海關申報,貨物進出口報關單一式三份,並隨附進出口商品登記表等有關單證,報關員須持有效的報關員證件。

2. 審核單證:主要審核報關單所申報的內容是否齊全正確,申報的價格是否合理。審核登記表和隨附單據和報關單是否相符,發證單位和發證期限是否有效。

3. 貨物查驗:根據進出口貨物品種、數量、包裝和貨物來源、運輸等狀況確定查驗方式。進口貨物抽查率不低於10﹪,出口貨物抽查率不低於5﹪,對有違反海關法規嫌疑的貨物或敏感商品實行逐票重點查驗,貨物查驗堅持雙人作業,查驗完畢後填寫查驗紀錄表。

4. 放行:對經查驗或監裝的貨物,無異常的予以放行,並在報關單上簽注查驗人全名,加蓋貨物放行章。報關單一份海關留存,另一份交予報關單位。

5.  進口貨物的通關程式:進口貨物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辦事處預報關,經辦事處審查後,卸入海關指定監管倉庫,辦事處將有關單證製作關封,寄隸屬海關辦理電腦通關手續並繳納關稅,辦事處憑隸屬海關製作的報關和稅款單證予以辦理貨物放行手續。


資料來源: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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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出口大陸-小額貿易正式報關辦法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發佈

1
為便於大陸沿海省市與台灣地區的貨物交流、導海峽兩岸民間小額貿易正常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2
對台灣地區小額貿易(以下簡稱對台小額貿易)是指台灣地區居民在大陸沿海指定目岸(福建、廣東、浙江、江蘇、山東、上海)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的貨物交易。
3
對台小額貿易只能由台灣地區居民同大陸的對台小額貿易公司進行。 台灣居民是指持有有效、完整的台灣漁民證、身分證等有關身份證明的人員。
4
對台小額貿易公司應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授權的沿海省市對外經貿主管機關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對台小額貿易公司只准開展對台灣地區小額貿易,不得經營,船進出口業務。
5
對台小額貿易每船每航次進出口限額各為十萬美元。
6
對台小額貿易所經營的貨物限於非國家專營、禁止、限制進出口的、非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 確需出口少量配額許可證管理貨物的,應由對台小額貿易公司報上級外經貿機關按照一般貿易和對台貿易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同意後申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證驗放。
7
對台小額貿易進口的貨物僅限於原產地為台灣的貨物,海關必要時應審閱進口貨物的產地證明書。
8
對台小額貿易只能使用一百噸以下(含一百噸)的台灣船隻,台灣船隻係指在台灣地區正式登記註冊,可供在海上進行正常作業和航行的載體。對台小額貿易的船隻所載未能成交的貨物,應原船退回。
9
對台小額貿易只在指定的口岸進行。 對台小額貿易口岸由外經貿部授權的沿海省市對外經貿主管機關商當地公安、邊檢、海關、交通、台辦等部門指定。 經授權的沿海省市對外經貿主管機關應及時將本地區所確定的對台小額貿易公司和口岸情況向外經貿部備案並知會海關總署和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外經貿部在收到對台小額貿易公司和口岸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內,若未提出異議,備案自動生效。
10
對台小額貿易應以易貨形式為主進行,易貨貨物均需以美元計價:
採用現匯式進行的對台小額貿易,應以國家允許兌換的外幣進行結算,雙方所得現匯的均應按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出口收入的外匯由對台小額貿易公司實行全額留成。
11
所有對台小額貿易進出口的貨物和船隻及船上人員必須接受當地海關、邊檢及其他港口聯檢部門的監管,並照章交納稅、費。 對台小額貿易貨物和船隻均不得出現違反「一個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字樣及旗、徽、號等標記。 船隻個人攜帶自用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船隻不得攜帶規定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個人不得利用船舶為他人攜帶物品。船舶帶進的航行必須的設備、燃料、物料,應原船帶出。上述物品不得作為貨物交易。 未經向海關申報並辦理驗放手續,不得擅自卸、裝貨物。
12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台小額貿易進出口貨物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的優惠稅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徵稅,並按海關有關徵稅規定進行管理。
13
對台小額貿易公司如違反本管理辦法,原審批機關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其經營權的處罰,作出撤銷經營權處罰的,應及時報外經貿部和海關總署備案。 對於不具備發展對台小額貿易條件的對台小額貿易公司和口岸,外經貿部都有權予以撤銷。 對違返海關規定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有法規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4
發展對台小額貿易的省市對外經貿主管機關應於每年、月底前將本省市前一年的對台小額貿易情況總結上報外經貿部。
15
本辦法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16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者,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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