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兩岸海關敲定,適用ECFA早收產品稅率,必須取得明年1月1日以後所核發的原產地證明,且在明年1月1日後「起運」的貨物才有效,可獲得關稅減讓,在1月1日前已發運、但在途者無效。
海關過去修正進口稅則時,都是從運輸工具「抵達日」生效,意即在修正之前已發運、在途,在修正生效日當天抵達就能適用。ECFA早收降稅的從何時起算?陸方堅持,1月1日核發的產證才能生效,故當天以後起運的的貨物才符合資格,得到我方同意。
兩岸昨日同時公布ECFA早收清單「產品的特定原產地規則」(PSR),與執行產證行政程序,兩岸原產證格式與說明均相同。
財政部關政司長王亮召開記者會表示,兩岸進出口貨物必須是在兩岸原始取得生產,或使用兩岸任一方或雙方的原料所生產,如果使用第三國進口的原料所製造,必須符合個別產品的PSR。
王亮提醒,業者要注意下列事項:1、產品必須在早收清單內:兩岸共同做了稅則八位碼對照表,如果業者更確定,可以事先申請稅則預先核定,我方是基隆、台北、台中、高雄等4個海關都通用,但陸方共有41個關區,單一關區發的稅則預核,只適用該關區。
2、在出口報關之前要取得原產地證明書,除非有特別情況才能在報關後,90天專案核准。
3、在進口報關上要申報原產貨物,在進口報單「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欄填報「優惠關稅待遇」(PT),如果已按一般稅率通關之後,不得事後補證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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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交原產地證明,在進口報單「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報陸方授權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明書號碼,並檢附有效的原產地證明書正本。1份產證最多只能列20項,超過的話,要用第2張或更多張填寫。且1份產證僅能對應一份進口報單。
5、須符合「直接運輸規定」,貨物如果要在第三地停留、轉口,例如從香港轉運,必須要取得香港出具的中轉確認書,證明貨物在停留期間未經任何其他處理,且停留時間不能超過60天。
6、由於兩岸關海日後要協查,故生產商與出口商要保留原產地的證明文件。進口方海關要求出具證明時,出口方必須在120天內回覆。
若出口商貨到大陸遇到問題,在通關上有疑義,可以電詢兩岸的聯繫窗口,在台灣為關稅總局徵課處第1科,大陸為中國海關總署關稅司下的原產地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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