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五、十四條修正條文,加封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加封費︰
1.業經海關加封或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並依規定自行加封之貨櫃(物),經海關開櫃檢視或查驗後再由海關加封。
2.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並依海關規定自行加封。
3.空運旅客行李,在金門、馬祖機場經海關加封直掛大陸地區。四、經核定需儀器查驗之貨櫃(物),海關基於通關作業需求主動或通知業者加封電子封條。

第五條修正後規定,經海關加封之貨物,除下列各款及第二項另有規定外,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每一貨櫃、每一火車車箱、每一保稅運貨工具應徵收加封費每一次新台幣一百元;以其他方式裝運之貨物,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每一批貨物每一次應徵收加封費一百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其加封費為二百五十元:

1.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倉儲業者,依海關規定領用封條自行加封者,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前述每一徵收單位徵收加封費五十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其加封費為二百元。

2.海運運輸業經海關核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櫃控管,並依海關規定領用封條自行加封者,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前述每一徵收單位徵收加封費五十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其加封費為二百元。

第十四條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報關業、運輸業、保稅卡車、保稅貨箱、駁船,發給登記證或執照,每張一律徵收證照費二千元。但經登記事項未變更,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免徵。

經海關認證合格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發給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證書,每張徵收證書費二千元。

前二項證照、證書補發或換發者,每張應徵收證照費或證書費一千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超順小三通貨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